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创建活动
作者:syf 发布时间:2012-08-23
3.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。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:
a 具有鲜明的家庭服务特色;
b 拥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,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;
c 在全国或者地区同类品牌中居领先地位,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、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良好信誉,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;
d 能创造较高经济效益,吸纳相当数量的城乡劳动力就业,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和提升作用;
e 符合千户家庭服务企业(单位)或百强家庭服务企业(单位)的创建条件。